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3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