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限是什么?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参见“期间”。
二、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1、羁押的期限视以下情况决定:
(1)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3)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4)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不计入审限的期限有哪些?
不计入审限的期限有以下: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4、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5、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